分别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三个方面全面规定了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论文资源库自1998年创建以来 注册用户量已突破263万人 并帮助近400多万人次顺利发表论文15年来 中国论文资源库始终遵循热情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宗旨 深受广大网民青睐 是目前国内论文行业 规模最大、服务人员最多的正规注册网站 我国跨国收养制度的国内法规主要包括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文简称《收养法》)、民政部1999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下文简称《登记办法》)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这三个法律文件 中国论文资源库成立于1998年春在两位清华教授的提议和大力支持下 三名致力于学术论文研究的博士 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创建了中国论文资源库至今15年 中国论文资源库的专职和兼职团队已达400余人 总的来看 我国国内立法中的跨国收养制度虽然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实体法和冲突法的完整的体系 但就其内容而言 不足之处十分明显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999年《登记办法》是我国目前跨国收养最主要的程序性规定该办法共16个条文 主要针对的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具体程序事项 实际上是《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细则该法第三条是一条冲突规范 它要求第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的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收养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98年《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的重大修改:它要求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行为不仅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的实体规定 还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收养法的实体规定除第三条以外 其他条文基本上都是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程序性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涉及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家庭情况报告与证明、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材料、我国民政部门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以及收养登记费的缴纳等事项 2010年《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冲突法单行法规该法第二十八条以简短的篇幅 这些规定包括: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应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 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从我国《收养法》和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来看 我国跨国收养制度中对被收养人限制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4周岁以内根据1998年《收养法》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之外 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岁的儿童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儿童年幼时被收养更易于融入被收养家庭 避免产生心理距离 以保护儿童的权益不过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14周岁的孩子仍属于未成年人 正处于身体和智力成长的关键时刻 需要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4周岁以内将使14至18周岁且愿意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进而不利于维护儿童权益从欧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 除了对完全收养做年龄限制外 对不完全收养大多没有年龄要求 即使是完全收养 其年龄限制也一般大于14周岁另外 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也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8周岁以内可见 《收养法》将大部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4周岁以内不仅不利于我国 1. 如果您没有论文 还要评定职称 需要发表论文 或填写上面的表单 客服人员会及时处理; 中国论文资源库是一个论文发表服务平台以庞大的期刊库为依托 为用户提供论文发表期刊信息咨询服务期刊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 包括核心、国家级、省级等各个种类 1998年《收养法》是我国收养制度的主体 该法就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因而成为我国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最主要的依据不过 在跨国收养问题上 该法的规定却明显过于简单该法仅通过第二十一条共三个条款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要求该条的第一款是一条冲突规范 它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适用我国《收养法》就收养行为所设定的实体规定第二、第三款则属于收养程序规范 它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行为设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程序要求: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基本状况证明材料的出具与认证;收养协议的订立与登记;收养公证的办理等 《商品与质量》周刊自创刊以来 以“关注政府的关注、关注市场的关注、关注百姓的关注”为主旋律 以“共筑质量信誉、美化人民生活、繁荣市场经济”为目标 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名优诚信品牌、倡导科学健康消费、推进和谐社会经济建设”为宗旨 更多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每年都向国外送养上万名儿童 并与美国、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等17个国家建立收养合作关系 目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送养大国与送收养大国的国情相比 我国目前的跨国收养法律制度还略显差强人意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社会监管的不力 无疑给我国日益呈上升趋势的跨国收养实践带来了诸多尴尬与此同时 我国政府又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加入了海牙《跨国收养公约》 公约所赋予的国际义务为完善我国的跨国收养制度提出了急迫的要求有鉴于此 本文将在分析我国跨国收养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 进而就如何完善我国跨国收养法律制度作粗浅探讨 以期能为我国今后的修法活动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 摘要:我国是跨国收养活动中的送收养大国 但我国的跨国收养制度还存在收养效力低下、收费制度不透明、送养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制度缺陷为了完善我国的跨国收养制度 提高我国跨国收养工作的效率并保护我国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法活动中取消对被收养人的不合理年龄限制、简化跨国收养审批手续、规范和统一收费标准、构建送养后的监督机制和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子女的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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